就诊情况:未就诊
需要复查
SLE患者必须同时满足下述条件才可以考虑妊娠:
(1)病情不活动且保持稳定至少6个月;
(2)糖皮质激素的使用剂量为泼尼松15 mg/d(或相当剂量)以下;
(3)24 h尿蛋白排泄定量为0.5 g以下;
(4)无重要脏器损害;
(5)停用免疫抑制药物如环磷酰胺、甲氨蝶呤、雷公藤、霉酚酸酯等至少6个月;对于服用来氟米特的患者,建议先进行药物清除治疗后,再停药至少6个月后才可以考虑妊娠。
有以下情况者是不能妊娠的,即使怀孕也可能出现一尸两命的情况。
以下情况属于妊娠禁忌证:
(1)严重的肺动脉高压(估测肺动脉收缩压>50 mmHg,或出现肺动脉高压的临床症状);
(2)重度限制性肺部病变[用力肺活量(FVC)<1升];
(3)心功能衰竭;
(4)慢性肾功能衰竭[血肌酐(SCr)>2.8 mg/L];
(5)既往有严重的子痫前期或即使经过阿司匹林和肝素治疗仍不能控制的HELLP综合征;
(6)过去6个月内出现脑卒中;
(7)过去6个月内有严重的狼疮病情活动[2]。
经过前面的筛查,很多狼疮患者就可以顺利妊娠了,然而这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还需要密切的风湿免疫科、产科随诊才能为患者和宝宝保驾护航。
在风湿科随诊要注意以下情况:
一旦经产科确定妊娠后,SLE患者需立即到风湿免疫专科进行随诊。在妊娠28周前每4周1次,自第28周始每2周随诊1次。妊娠期间每次随诊应进行全面的实验室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24 h尿蛋白排泄定量、肝功能、肾脏功能、生化及电解质水平检测、血糖、血尿酸水平、血清补体、免疫球蛋白定量、抗ds-DNA抗体水平进行监测,对疾病的整体情况或有无复发进行评估;对合并抗磷脂综合征的患者,应定期监测抗心磷脂(ACL) 抗体、狼疮抗凝物(LA)等检查。当然除了风湿免疫科。
产科随诊也是很重要的:
产科随访内容包括常规产科检查、血压监测、胎心监测,在妊娠16周后应每月进行1次胎儿B超声检查,以监测胎儿的生长情况以及是否有畸形。如果出现胎儿发育迟缓或子痫前期表现,则应该缩短随诊间隔;在妊娠28周后,应每2周进行1次脐带动脉血流Doppler检查,监测胎儿血供情况;自28周始,原则上应每2周进行胎儿监测。如有异常可每周进行脐带动脉血流Doppler检查和胎儿监测[3]。
虽然经过医患共同的努力,很多患者会有一个健康的宝宝,但是SLE患者的妊娠过程是一个病理过程,妊娠过程与疾病之间相互影响,会造成疾病复发、加重,导致妊娠失败与胎儿丢失,危及孕妇生命;即使经过医生的积极努力、严密监测,发生不良妊娠转归、孕妇死亡的危险依然存在。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尽早终止妊娠:
(1)妊娠前3个月即出现明显的SLE病情活动;
(2)孕妇SLE病情严重,危及母体安全时,无论孕期大小都应尽早终止妊娠;
(3)孕期检测发现胎盘功能低下,危及胎儿健康,经产科与风湿科治疗后无好转者;
(4)出现以下并发症时:重度妊娠高血压、精神和(或)神经异常、脑血管意外、弥漫性肺部疾病伴呼吸衰竭、重度肺动脉高压、24 h尿蛋白排泄定量在3 g以上;
(5)对于病情平稳的患者,如果胎龄已满38周,胎儿已发育成熟时,建议终止妊娠。
经过艰难险阻,宝宝顺利降生,哺乳是他(她)最先感到的温暖,那狼疮患者能不能哺乳呢?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母乳喂养有利于儿童的心理与生理健康发育,有利于产妇的恢复,因此推荐SLE患者进行母乳喂养。口服泼尼松(龙)或甲基泼尼松龙、HCQ与非甾体抗炎药(NSAIDs)的患者都可以进行母乳喂养。服用阿司匹林和华法林以及使用肝素治疗的SLE患者可以正常哺乳。但是服用环磷酰胺、霉酚酸酯、甲氨蝶呤、来氟米特、硫唑嘌呤、环孢素A、他克莫司的SLE患者不宜哺乳。当然对于服用泼尼松剂量超过20mg/a或相当剂量者,应弃去服药后4h内的乳汁,并在服药4 h后再进行哺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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